【提示】商业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司法体制改革的江苏探索持票人即丧失对“出票人、汇票承兑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3)票据时效 【解释】票据时效也就是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解释】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商业汇票拒绝承兑 追索,持票人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付款人应当。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济法基础》知识点: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与追索 【#会计职称考试# 导语】我们都是有梦想却不知道怎么努力付出的纠结体,是一个需要别人帮忙规划人生的幼稚派。?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20《济法》不定试题: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权期限,更多信息请持续关注学天网校初级会计师频道,获取最新信息,随时掌握考试最新状态,更多备考资料持续更新中。
商业汇票的承兑 商业汇票的保证 商业汇票的贴现 商业汇票的付款 追索权 考点01:商业汇票的出票(★★★)(P90)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 (1)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解释】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人力资源政策相关法规持票人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付款人应当自。
4.乙公司将甲公司签发并承兑,到期日为2018年9月1日的一张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直接向前手追索,丙公司于2018年9月5日提示付款时被拒绝。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最后日期为( )。A.2018。A公司为支付货款,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广东法院电话号码查询甲商业银行为承兑人。B公司收到该汇票后背书转让给C公司,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C公司取得。
④商业承兑汇票中,吉林法院执行异议指导承兑人的开户银行并非汇票上的债务人,不能列为追索对象,持票人应直接将承兑人列为追索对象(当然,也可以依法向该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前手。(4)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4. 记载事 神总结 (1)未记载各种日期的效力总结 (2)各种票据行为附有条件的效力总结 3.3.4 票据追。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②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选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1)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 (2)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 (3)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初级会计职称济法基础必。
商业汇票如何追索(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解释】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纸质商业汇票,南京市政务公开法规文件及解读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5.贴现的收款 贴现到期附有追索权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银行应。
商业承兑汇票期限【提示1】商业汇票的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商业汇票被拒绝承兑,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商业承兑汇票追偿顺序,但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提示2】逾期提示承兑。济法基础(2020)考试辅导 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3 单元 商业汇票 考点 12: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 (一)提示付款的期限 商 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 业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